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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建商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及停車位,交屋後發現該停車位上面有汙水蓋,請求建商更換停車位、遷移汙水蓋或補償20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賠償消費者10萬元補償金,圓滿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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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