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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桃園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簽下房屋訂購單,付出訂金10萬,翌日即反悔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付價款,惟企業經營者未能積極解決,消費者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致電建設公司總部及案場,取得總部同意無條件解約,經查係案場現場人員向總公司意思傳達有誤及基於案場人員工作獎金等因素,經地政局協調下,於協商會前圓滿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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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