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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嗣後反映一樓客廳強化玻璃自爆,請求賠償,惟建商認為已逾建材保固期限(1年)未予以妥善處理,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調解成立,建商同意全額給付1萬7千6百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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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