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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主張建商未依合約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且房屋尚未完工即要求消費者辦理貸款撥款,消費者因尚未驗屋故未同意,嗣後接獲建商告知契稅到期產生滯納金要求消費者繳納,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滯納金全數由業者繳納,且已依合約規定以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圓滿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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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