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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建商未給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及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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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