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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桃園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因建商未能如期請領使用執照致延遲交屋,故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付價款,惟建商未能積極解決,消費者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召開協商會,本案建商未能依買賣契約約定之日期如期交屋,顯已違約,經過協商後,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加計利息退還買方已付款項,並負擔所生之相關費用,以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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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