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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 桃園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浴缸有破損,並告知現場銷售人員,要求更換新品,但建商均以修補方式修繕,且多次反應未獲得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更換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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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