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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的遺囑信託,符合要件房屋稅及地價稅也可以申請自住用稅率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往信託案件需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符合信託目的之房地並供自住使用,才能比照申請適用自住用稅率,近日財政部特別放寬解釋,遺囑信託案件只要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以下要件,也可以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一)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

(二) 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

(三)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可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房屋座落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以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並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之限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按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是合法且常見的節稅方法,請符合條件的民眾務必要記得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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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