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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依使用情形不同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皆為房屋稅課徵範圍,依建物使用情形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率分住家用及非住家用,其中住家用包含自住及非自住,非住家用則包含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稅係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但如房屋每層面積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層全部面積1/6。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徵收,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課徵1.2%;其他供住家用者,課徵1.5%;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課徵2%;若提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適用稅率為3%。

  特別提醒您,房屋若變更使用情形,請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以免發生多繳稅或漏稅受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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