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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8年12月8日台內地字第8897458號
要旨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承租人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有關生活費用支出如何核計
內容本案經本部於88年11月18日(星期四)邀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賦稅署、法務部、交通部、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鑒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且為國家強制徵收之費用,對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而言,均為現代生活中必須之支出,於核計出、承租人生活費用時,應予加計。至於汽車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費雖為國家強制徵收之稅費,因汽車係多種交通工具之一,尚非為生活必需品,且其費用因車種不同,稅費有所不同,列入計算將造成收入弱勢之一方之不公,應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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