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帆布廣告2_cr官網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812350號函
要旨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其生活費用支出核計事宜
內容「…故有關出、承租人之收益與生活費用審核標準依下列方式核計:(一)出、承租人生活費用審核標準如下:1、出、承租人之生活費用,以耕地租約期滿前一年,出、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同一戶內之直系血親全年生活費用為準。……2、出、承租人收益審核標準如下:(1)出、承租人之收益,以耕地租約期滿前一年,出、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同一戶內之直系血親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為準。…」為本部86年9月5日台(86)內地字第8687938號函釋有案。至對於出、承租人與配偶未設籍同一戶,其生活費用之審核標準,如何核計乙節疑義,由於上開函釋未有明定,參照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3351號判決之意旨:「…此所謂出租人與其配偶分戶居住(即不在同一戶籍內)之場合,應解為與其配偶同一戶內直系血親之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亦應包括在內,……。」是對於出、承租人有與配偶分戶居住(即不在同一戶籍內)之情形者,其生活費用之審核標準,應將出、承租人與配偶同一戶籍內直系血親之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一併計算在內。
arrow
arrow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