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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2.0專區

實價登錄制度自110年7月1日起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壹、買賣成交案件
貳、租賃成交案件
參、預售屋成交案件

(一)申報時機:
銷售預售屋者或其委託經營代銷業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填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二)申報義務人:
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代銷業者

(三)申報方式: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
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並於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3、紙本申報(B3):
(1)自行登錄:
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並視其需要由機關承辦人員予以協助。
(2)機關協助登錄:
由申報人或代理人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於簽章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協助登錄後方為完成收件,並將收執聯核章後交付申報人或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四)罰則:

1、屆期未申報、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按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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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