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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2.0專區
 
實價登錄制度自110年7月1日起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壹、買賣成交案件

(一)申報時機:
凡登記原因為買賣者,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填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共同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二)申報義務人:
買賣案件之權利人及義務人

(三)申報方式: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目前憑證登錄尚未開放,系統建置中)

(1)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A1):
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請登記前,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登打資料後,經全體當事人身分驗證程序,取得申報書序號,並於買賣登記案件申請書備註欄登載申報書序號後送至地政事務所。

(2)數位櫃臺(D1):
地政士受買賣雙方委託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及申報登錄者,於數位櫃臺申請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資訊,免另附紙本申報書。買賣雙方應於數位櫃臺進行登記案件線上簽章時,一併確認申報登錄內容。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A2):
無自然人憑證者,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https://clir.land.moi.gov.tw/cap/),登錄申報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3、紙本申報(A3):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四)罰則:

1、屆期未申報:
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按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價格資訊不實: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按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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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