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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2.0專區
實價登錄制度自110年7月1日起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壹、買賣成交案件
貳、租賃成交案件
參、預售屋成交案件
肆、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申報備查

(一)申報時機:
銷售預售屋者領得建造執照後,以預售屋方式進行銷售者,應填載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備查。

(二)申報義務人:
銷售預售屋者

(三)申報方式: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G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應按申報人之身分別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進行身分驗證後,由申報人按申報備查事由於線上自行輸入應填載內容,並上傳應附文件電子檔。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G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於線上完成申報書登錄後,印製「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書」紙本,由申報人(及其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確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送件方式至受理機關申報。

(四)罰則:

1、預售屋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未於銷售前申報預售屋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按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按戶(棟)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規定者:
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與買受人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按戶(棟)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4、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者:
預售屋買受人,違反將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者,按戶(棟)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5、委託代銷契約未備查:
經營代銷業務者,未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備查者,按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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