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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2.0專區

實價登錄制度自110年7月1日起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壹、買賣成交案件
貳、租賃成交案件

(一)申報時機: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填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二)申報義務人:
不動產經紀業者

(三)申報方式: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
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https://clir.land.moi.gov.tw/cap/)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C2)
如無工商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https://clir.land.moi.gov.tw/cap/)登錄,並於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3、紙本申報(C3)
(1)自行登錄: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並視其需要由機關承辦人予以協助。
(2)機關協助登錄:由申報人或代理人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於簽章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協助登錄後方為完成收件,並將收執聯核章後交付申報人或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四)罰則:

1、屆期未申報、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按次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登錄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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