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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但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
  • 1.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處罰鍰,但是應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第46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
  • 未依限繳納贈與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3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
  • 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是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的,違反的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事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的,就不會受到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1條、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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