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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4項: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等於契約中載明由受贈人負責償付並取得確實履行之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不得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
    (財政部65.9.7台財稅第36067號函)
  • 4503 贈與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自106年5月12日(含)以後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年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及新舊制差額調整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稅率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贈與稅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贈與案件適用)

    贈與淨額 ()

    稅率

    累進差額 ()

    25,000,000以下

    10%

    0

    25,000,001-50,000,000

    15%

    1,250,000

    50,000,001以上

    20%

    3,750,000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計算公式如下:(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實施當年度)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25,000,000以下

    0

    25,000,001-50,000,000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x5%

    50,000,001以上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5,000萬元)x10%+125萬元

     

    但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之贈與,是按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單一稅率10%,減去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贈與,則是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 下列2項稅款可扣抵應納贈與稅:
    1.同1個年度內同一個贈與人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額時可以扣抵。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就國外的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繳納的贈與稅,可以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當地如果未設我國使領館時,上面所說的簽證手續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是公證人簽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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