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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以上3種情況都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4條之1、第26條)
    (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33672號函)
    (財政部67.10.5台財稅第36742號函)
  • 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33354號函)
  •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7.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贈與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 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文件有: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等。(須切結確為子女利益,並由國稅局依個案實情審認)
    7.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98年11月23日以前應提供親屬會議允許之文件)等。
    8.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9.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11.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贈與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
  •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土地坐落:請填明土地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如○○市 ○○區○○段○○小段○○○○地號。
    2.土地現況勾選:應勾選土地性質為何,如農地,勾選農地、如公共設施保留 地,勾選公共設施保留地。
    3.面積:請填明宗地面積,其單位為平方公尺,如5,420平方公尺。
    4.公告現值:請填寫贈與時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
    5.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6.贈與價額:請填寫「面積」、「公告現值」與「持分」相乘之金額。
  •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門牌號碼:如○○市○○街○○號○○樓。
    2.稅籍號碼:請填寫契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所載稅籍編號。
    3.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4.贈與價值:請依契稅稅單上所載評定現值或贈與日房屋評定現值。
  •  
  •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7.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8.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9.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免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房屋契稅單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影本。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8.受贈人之存摺或定存單影本。
    9.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股票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8.贈與標的之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
    9.贈與日股票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如報紙或網路查詢資料),如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股票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8.贈與日之持股餘額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9.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銀行存款:應填寫受贈人存款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贈與金額。
    2.股票或股份:應填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出資額(或每股面額)、單位時價(計算方式詳4401)、股數及贈與價額。
    3.有限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應填寫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資本額及贈與價額等,贈與價額的計算比照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計算辦理,即依贈與日資產淨值計算,獨資或合夥商號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
    4.車輛:應填載車型、車牌號碼、出廠年份、廠牌名稱、汽缸容量及引擎號碼等。
  •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銀行存款:應填寫受贈人存款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贈與金額。
    2.股票或股份:應填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出資額(或每股面額)、單位時價(計算方式詳4401)、股數及贈與價額。
    3.有限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應填寫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資本額及贈與價額等,贈與價額的計算比照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計算辦理,即依贈與日資產淨值計算,獨資或合夥商號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
    4.車輛:應填載車型、車牌號碼、出廠年份、廠牌名稱、汽缸容量及引擎號碼等。
  •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2.所謂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1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3.同1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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