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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問答實例

六、有關信託財產之房屋應否課徵契稅?
答:
(一)不課徵項目:
1.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二)應課徵項目: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需報繳契稅?
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以承買人為建築執照起造人之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八、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答:完納契稅後,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在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回申請書、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撤回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九、土地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自費建屋,並登記地主為起造人,是否需報繳契稅?
答: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十、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答:
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買方未協同辦理者,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

 

十一、超過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
答: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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