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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問答實例

 

二、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及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應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或代理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 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 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發票暨相關付款證明等文件。
5.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6.連件辦理信託塗銷及買賣移轉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案件:
(1)申請書。
(2)原信託契約書(屬自益信託者)。
(3)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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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