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395584號函
要旨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承租人均未於規定公告期間內申請收回或續訂,經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並經公告期滿確定後,承租人始提出申請租約續訂登記之處理
內容關於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承租人均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收回或續訂,經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並經公告期滿確定後,承租人始提出申請租約續訂登記,可否受理疑義乙案,同意照貴處所擬意見辦理。
附:台北市政府地政處75年3月17日北市地三字第09101號函: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本案私有耕地租約既經北投區公所依鈞部頒訂之「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並經公告期滿確定,為維政府公信,承租人嗣後提出租約續訂登記申請案,本應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可循訴願法有關規定辦理。惟查耕地租賃關係並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法院51年台上2629號判例),租約經註銷登記,並不影響其耕地租賃關係,為使其租佃關係內容得以公示於第三人及便於查核(如徵收土地扣交佃農補償費查核是否出租耕地等),是以,承租人於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始提出續訂登記,如經區公所查明租約土地確有繼續耕作之事實,並經該所再依照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3點規定通知出租人,未於接到通知後10日(註:為配合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本項規定已修正為「20日」。)內提出相反意見者,擬由區公所本於行政權逕為更正,准其續訂租約,以資便民;如出租人提出相反意見,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至於經區公所查明已無耕作事實,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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