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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 課稅範圍 | 開徵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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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 經指定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地價稅之使用人。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以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本市轄區內之土地總歸戶後之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 | 11月1日 | 11月30日 |
土地類別 | 稅率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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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 | 10/1000 | 地價總額未超過本市土地累進起點地價者 |
15/1000 |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 |
25/1000 |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 |
35/1000 |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 |
45/1000 |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 |
55/1000 |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份 | |
2/1000 |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都市土地在3公畝,非都市土地在7公畝以內者,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
6/1000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不含自用住宅﹚ | |
10/1000 | 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供直接使用之土地,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 | |
公有土地 | 10/1000 | 按申報地價,基本稅率徵收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 |
項目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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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者 | 逾期繳納自本日起每3日加計 1 %滯納金,最高加至 10 %;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
地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 |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 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1倍之罰鍰。 |
辦理時間 | 辦理稅務事項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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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與農經不可分離土地,改課田賦 |
9月22日前 | 當年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土地之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始適用 |
11月1日至11月30日 | 地價稅繳納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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