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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年6月間出售自父親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7年4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7年8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7年4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7年8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7年8月至109年6月)超過1年而未逾2年,按適用稅率35%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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