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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自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於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除符合下列3種情形外,不論盈虧,都要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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