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自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於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除符合下列3種情形外,不論盈虧,都要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全站熱搜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