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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3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20004301號函
要旨兩件不同字號之耕地租約,其出租人兄弟二人及其父親戶籍設於同一戶內,租約期滿時皆申請收回其出租耕地,其收支僅得擇一出租人或承租人納入計算一次
內容關於本部86年10月29日台內地字第8610098號函所稱審核出、承租人生活費用及收益,以耕地租約期滿前一年,出、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同一戶內之直系血親為審核人口,為符公平正義原則,符合上開要件之某一人口如同時與多位出租人或承租人同一戶時,僅得擇一出租人或承租人納入計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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