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特留分-繼承人如何妥善安排(二)
遺囑可以分配 財產,但仍受到「特留分」的制度限制。所謂的「特留分」是民法特別為每個繼承人規定的繼承比例,性質上屬於繼承人的權利而非義務。根據《民法》1223、1144條的規定,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的應繼分也是遺產的二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全部財產的六分之一。
而在《民法》1187條中又說,遺囑人不違反相關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這份遺囑自由是有限制的,頂客族即便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配偶,兄弟姊妹能夠主張遺產六分之一的特留分,讓許多頂客族吶喊「為何我的財產不能全部留給心愛的另一半。」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此次的爭議便在於,若身故人無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則身故人的兄弟姊妹可以分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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