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新設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負責開闢供公眾使用外,其餘可建築之土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部分供作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不僅可促進該地區土地利用,並可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為促進都市建設發展有效措施之一。(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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