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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災害減免

損失情形 1.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
2.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3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申請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
申請地點 本局及中壢、大溪、楊梅及蘆竹分局
檢附證件 1.申請書doc檔 申請書odt檔 (線上申辦)
2.有關照片或相關文件
3.如屬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公務機關、造構工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有關機關(以上任一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稅捐減免

1.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2.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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