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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情形 | 1.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 2.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3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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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 |
申請地點 | 本局及中壢、大溪、楊梅及蘆竹分局 |
檢附證件 | 1.申請書doc檔 申請書odt檔 (線上申辦) 2.有關照片或相關文件 3.如屬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公務機關、造構工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有關機關(以上任一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
稅捐減免 |
1.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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