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08-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未辦繼承之全體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民眾陳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父親過世多年,因繼承人不睦,致所遺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但其已申請按潛在應繼分分單開立繳款書,並已繳納完畢,為何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命令公文?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151條規定,未辦繼承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陳先生雖已申請分單並已繳納,但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並不能免責。如果日後陳先生將剩餘欠稅完納,則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該處提醒民眾,全體繼承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繳納責任,不因完納分單之稅款而免除,剩餘欠稅仍會移送執行,當執行機關對未分單繳納之繼承人執行沒結果,仍可對已完納者執行,請納稅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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