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08-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戶籍遷出再遷入,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重新申請

     

    (臺中訊)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無出租或營業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因故遷出戶籍,縱使實際仍居住該址,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稅務權益,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就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就得自申請的次年才能適用。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arrow
arrow

    安誠地政士事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