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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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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影響地價稅優惠稅率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嗣後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居住該地,已不符自用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戶籍遷出、出租或營業情形,請於事實發生30日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民眾若有相關地方稅務問題,可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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