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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前後,不動產代銷業成交之預售屋買賣案件成交資訊申報登錄規定有何不同? 1、110年6月30日以前,其委託代銷契約屆滿、終止已逾30日者:應依修正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儘速完成申報。2、至110年7月1日,其委託代銷契約尚未屆滿、終止者(即委託銷售期間跨越110年7月1日):(1) 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約之案件,應於新制施行後6個月內(1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申報。(2) 1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簽約之案件,應於新制施行後3個月內(110年9月30日以前)完成申報。(3) 110年7月1日以後簽約之案件,應簽約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補充:1、舊制申報僅為不動產代銷業成交者(建商自售免申報),且修正前申報期限為委託代銷契約屆滿、終止30日內,而非簽約日起30日內。如果屬上述說明2、(1)及(2)之情形,須俟申報並經縣市確認後,始提供查詢。2、尚無查得相關資訊,請洽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其委任之地政事務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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